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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明年1月1日起,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有奖


11月2日,记者从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办法》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家庭、个人进行奖励,每年评选一次。

奖励对象包括单位、家庭、个人

《方案》明确,奖励对象是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示范引领作用较强、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作出一定贡献的单位、家庭、个人。

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居民住宅区、农贸(批)市场、超市和社会组织等。

家庭包括本市常住人口且有固定居所的城市和农村家庭。

个人包括各单位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垃圾分类志愿者,环卫工人,执法人员,督导员等垃圾分类从业人员。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分为市级、县(区)级、街镇级,各级奖励实施主体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奖励一次。

其中,市级奖励形式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物质奖励方面: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精神奖励方面: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绿色学校”等;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南宁市文明家庭”、“南宁市最美家庭”;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个人”的,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关评优评先工作申报推荐人选,相关信息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县(区)级奖励形式,县(区)各类型奖励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各类型总数量的10%,奖励形式可以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奖励标准由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和垃圾分类奖励经费确定。

街镇奖励形式可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本级垃圾分类奖励。

获奖家庭垃圾分类准确率需达80%以上

《办法》明确,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个人”的个人,应具备以下4类条件:

(1)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执法等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2)积极推广宣传或开展志愿服务,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使得所在单位或者所服务管理对象的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大幅提高;

(3)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4)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作为依据)。

《办法》明确,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家庭,应具备以下3类条件:

(1)家庭成员熟知并掌握垃圾分类方法,积极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分类准确率达80%以上;

(2)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组织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以及垃圾分类投放现场督导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

(3)家庭成员长期坚持节约能源,践行低碳生活方式,擅于废物利用,减少垃圾产生,在住宅区或周边人群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单位,应具备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培训、推广活动中成绩突出,工作人员或居民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回收利用率大幅提高,减量效果明显等条件。

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将纳入信用记录

《办法》规定,奖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奖励颁发部门追回相应奖励,并向社会公开,且两年内不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奖励评选,同时纳入南宁市信用记录。

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处罚,及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奖励评选。(广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