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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项目分包需要满足哪七个条件?以望都县城区环卫市场化项目为例

近日司南君在查阅今年招标文件时发现,“允许分包”出现在《望都县城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市场化项目招标文件》的“其它优惠政策”中,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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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有关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允许大中型企业与小型或微型企业签署分包意向协议,且小微型企业合同金额占比不得低于21.3%(即1003万元),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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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允许签署分包意向协议”的进一步说明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有关规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允许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签署分包意向协议,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比不得低于21.3%(即1003万元)(“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企业认定时,投标单位为小微企业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单位为大中型企业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分包意向协议书》和拟分包小微企业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如弄虚作假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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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关于“项目分包及优惠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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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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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和《望都县城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市场化项目》实践情况,关于环卫项目分包,可规纳出以下七点认识:

1、环卫项目允许大中型企业签署分包意向协议;

2、大中型企业只能与小型或微型企业签署分包意向协议;

3、分包意向协议必须在标前(投标前)签署;

4、大中型企业与小型或微型企业签署分包意向协议,可按规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5、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6、投标单位为大中型企业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分包意向协议书》和拟分包小微企业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7、意向分包协议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比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

(1)望都县城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市场化项目规定:意向分包协议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比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21.3%。。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