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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征求意见,这八方面招投标限制今后行不通!

国家发展改革委12月12日消息,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起草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在区域性政策措施中对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提出限制要求。

从《征求意见稿》审查内容来看,将重点审查以下八大内容:

1、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在区域性政策措施中对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提出限制要求,不得制定或者实施以下限制措施: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二)指定招标人使用特定交易系统或特定交易工具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三)要求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取得本地区业绩或奖项;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

2、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或者实施以下限制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或者限定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方式;

(二)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为招标人指定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四)为招标人指定评标标准;

(五)为招标人指定开标时间;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情形。

3、标准招标文件(文本)、资格预审文件(文本),不得将下列情形列为投标资格条件:

(一)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证书、资质等;

(二)本地区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

(三)投标人已经进入特定预选库、资格库和承包商(供应商)备选名录等;

(四)投标人的诚信(信用)评价得分或评级达到、超过特定标准;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

4、标准招标文件(文本)、资格预审文件(文本)中涉及评标标准的条款,不得设置以下内容:

(一)对经营主体的本地业绩和外地业绩设置不同得分;

(二)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设置不同得分;

(三)对不同规模、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的经营主体设置不同得分;

(四)其他含有排斥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歧视性条款。

5、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定标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或者实施以下限制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规则;

(二)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定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四)规定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情形。

6、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诚信(信用)评价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以下限制措施:

(一)在资质、资格、业绩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采用不同评价标准;

(二)在材料递交、上传、审核等注册登记流程中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区别规定;

(三)强令招标人在设置投标资格条件时采用特定诚信(信用)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