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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环保公厕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受福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环保公厕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环保公厕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FKTZB-201703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幸子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80350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福清市

联系方式:郭先生0591-8690533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许幸子0591-87803505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3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

(万元)

预算金额

(万元)

主要技术规格

交货地点

交货完工期

1

环保公厕

8个

28

224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签订后30日内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须提供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企业出具的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是指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是指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 (6)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毕业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环境保护领域没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书面声明;(8)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由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证明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对于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原件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24.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7月17日 08:30 至 2017年07月21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3层综合办公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通过电子邮件购买电子文档招标文件者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邀请中第4条款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要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和公司地址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送至(或传真)本公司。潜在投标人在采购文件购买登记表所填写的信息须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8月08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8月08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3层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开户名: 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民生银行福州湖东支行

帐  号:   694591687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