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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多功能抑尘车采购

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多功能抑尘车采购
项目编号:[350521]YXG[GK]2018036 发布时间:2019-01-03 15:55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1]YXG[GK]2018036的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多功能抑尘车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专用汽车 多功能抑尘车 1 国内 890000 890000 福龙马 FLM5160TDYD5
合计: 89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玖万元整(¥89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内完成挂牌、验收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建设南路105号;

4.3交付条件:车辆完成挂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提供的货物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商务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 。验收期次说明:出厂前检验: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效的可靠性试验报告。核验报告结果符合合同、采购文件的要求及中标人的相关承诺。 验收期次:2 。验收期次说明:货到初步验收:所有货物到达采购单位指定交货地点后,由采购人组织人员与中标人共同进行质量、数量等方面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验收合格的保证)。 验收期次:3 。验收期次说明:最终验收:车辆正常运行后,由采购人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车辆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的检测,完成上牌手续,即为正式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车辆挂牌交付使用,经最终正式验收合格后并收到正式税务发票(合同总价)后,采购人支付100%合同货款。正式税务货物发票的收款方名称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合同价5%。中标人应按规定金额在签定合同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采购人交足合同履约金,合同履约金于安装调试完毕最终验收合格后无质量和服务等问题15日内无息返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于质保期满后30天内(质保期24个月)。

10、违约责任

①甲方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0.5‰的违约金。②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延期接货、中途退货的,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其它一切经济损失。③乙方所交产品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及时给予更换,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产生的实际费用。④乙方不能按时提供产品设备的,从约定的交货之日起算,按日支付未按期提供产品设备总额的0.5%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惠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乙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住所:螺城镇建设南路105号住所:福建省龙岩市经济开发区
单位负责人:叶永辉单位负责人:张桂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曾尚泉
联系方法:18965678189
联系方法:0597-279325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龙岩新罗支行
账号:账号:1710 1010 0100 0839 08


签订地点:福建泉州

签订日期:2019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