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永春分局扫路车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永春分局
乙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FJLQ[GK]2018060的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永春分局扫路车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街道清洗清扫车 | 街道清洗清扫车 | 1 | 辆 | 国内 | 650000 | 650000 | 福龙马 | FLM5163TSLD5 | ||||||
合计: | 65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日内供货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桃源南路352号(永春县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全部交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提供的货物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商务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1 。 验收期次说明:验收标准: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等;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招标文件的规定。 验收期次: 2 。 验收期次说明:出厂检验:中标供应商应督促制造商在车辆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中标供应商应随同车辆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效的可靠性试验报告。 验收期次: 3 。 验收期次说明:货到初步验收:车辆到达交货地点后,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共同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验收。 验收期次: 4 。 验收期次说明:车辆正式验收:车辆正常运行后,由采购人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车辆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的检测,完成上牌手续,即为正式验收合格。 验收期次: 5 。 验收期次说明:投标供应商所投的货物各项指标和参数应符合验收标准,采购人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单位或机构对货物性能、精度进行校核。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货物经正式验收合格后并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本公司开具的正式税务货物发票(合同总价)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方通过转账全部付清货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原件);与采购项目特点、性质相应的货物类或服务类正式税务发票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中标供应商、收款单位、购货票证开票单位三者应一致,货物发票的监制机关应为中标供应商所在地税务机关,货物的收款账户必须为中标供应商依法设立的单位银行账户。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交总金额的5%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供货后转为质量保证金。该质量保证金在货物正式验收合格后运行满1年,未出现质量及相关技术问题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于质保期满后30天内(质保期12个月)。
10、违约责任
①甲方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0.5‰的违约金。②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延期接货、中途退货的,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其它一切经济损失。③乙方所交产品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及时给予更换,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产生的实际费用。④乙方不能按时提供产品设备的,从约定的交货之日起算,按日支付未按期提供产品设备总额的0.5%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柒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永春分局 | 乙方: |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永春县桃城镇南环路桃溪570号 | 住所: | 福建省龙岩市经济开发区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桂丰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5375737655 | 联系方法: | 0597-279325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龙岩新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710 1010 0100 0839 08 |
签订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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