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湖美乡政府垃圾车采购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大田县湖美乡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5]null[GK]2019027的大田县湖美乡政府垃圾车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A0203072801 | 垃圾车 | 垃圾车 | 1 | 辆 | 国内 | 305000 | 305000 | 福龙马 | FLM5070ZYSJL5 | |||||
合计: | 305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万零伍仟元整(¥30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湖美乡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货到付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甲方应在交货之日起3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交接验收清单”上签章确认。如果甲方逾期未进行验收或未在“交接验收清单”上签章确认的,自本条第6款的验收异议期届满之日起视为产品设备已由甲方验收合格。2、甲方根据乙方的“交接验收清单”对产品设备的品种、型号、数量、规格、外观质量、随车配件等一系列进行验收确认。3、验收标准:按原厂质量标准。4、乙方负责产品设备的安装、调试。5、若发现产品设备不全、损坏或不符合同约定,乙方应补足、更换至符合合同约定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6、如有异议,甲方可在验收后7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并进行处理。甲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设备符合合同约定。7、产品设备交付甲方后,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前,甲方对产品设备负有照管的责任,因甲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当或不善、第三方侵权等造成产品设备损坏的,甲方应积极修复,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损失,且甲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如产品设备全损、灭失的,则保险赔付金额均由乙方取得,同时,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保险金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甲方应在交货之日起3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交接验收清单”上签章确认。如果甲方逾期未进行验收或未在“交接验收清单”上签章确认的,自本条第6款的验收异议期届满之日起视为产品设备已由甲方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甲方应于在车辆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货款的95% 贰拾捌万玖仟柒佰伍拾元人民币(大写)(¥ 289750元 )。2、甲方应于在车辆质保期一年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货款的5% 壹万伍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大写)(¥ 15250元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包括第五条第7款和第七条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取回占有产品设备,甲方应按合同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向乙方赔偿产品设备价值显著减少的损失。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接收、检验产品设备的,不得以未接受、检验产品设备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否则,甲方应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的约定,乙方有权取回占有产品设备,甲方应按合同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向乙方赔偿产品设备价值显著减少的损失。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产品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5、乙方所交产品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及时给予更换,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产生的实际费用。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大田县湖美乡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湖美乡湖美街1号 | 住所: | 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桂丰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806058552 | 联系方法: | 15695970808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龙岩新罗支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龙岩新罗支行 |
账号: | 9030713010010900190056 | 账号: | 1710 1010 0100 0839 08 |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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